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新闻来源: 编辑: 浏览次数: 加入时间:2016-08-26 00:00:00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8月4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加强特殊保护,作出部署。
《通知》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依规、规范划定,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保护优先、优化布局,优进劣出、提升质量,特殊保护、管住管好”五项原则,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确定的全国15.46亿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用途管制分区,落实到图斑地块,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结合,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确保划足、划优、划实,实现定量、定质、定位、定责保护,划准、管住、建好、守牢永久基本农田。
《通知》要求,统筹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规划调整完善。要加快分解下达各级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编制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严格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论证审核。要严格落实优进劣出要求,在确保全域保护目标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将不宜作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按质量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划出,不得随意改变已有基本农田布局,不得擅自把不稳定耕地、劣地、坡地、生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同时,强调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前置条件。各地规划调整方案报批前,应先行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通过意见作为规划调整方案报批的必备要件;论证审核未通过的,上级政府不得批准下级规划。《通知》明确,年底前,要先行完成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落实各级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报批工作。
《通知》要求,切实落实全面划定各项任务。要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全面落实“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任务,及时形成划定成果。如逐级签订保护责任状(书),将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到村组、农户,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永久基本农田相关信息对应到图斑,做到图、数、地相一致。要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认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工作。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复核合格后,要与规划调整完善数据库一并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卫片执法、土地督察的重要依据。
《通知》强调,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要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加大财政投入,整合涉农资金,吸引社会投资,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改变或占用的补划基础;要建立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护、改良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贴,调动广大农民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要坚持党政同责,严格考核审计,严肃执法监督,切实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
《通知》强调,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举措,是推动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各地应深刻认识其重大意义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倒排工期、抓紧推进,加强指导、强化监督,正面引导、凝聚共识,切实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落到实处。